投诉内容:穆棱市杨先生反映商户门前不允许摆放商品及张贴广告,影响其日常经营。
投诉时间:2024年4月28日
答复情况:经调查,穆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阳台和门窗外,不得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及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第二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等相关规定,开展城市市容市貌集中整治,不存在影响百姓经营和生活的问题。经穆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杨先生沟通,进行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杨先生对城市管理工作表示认可和理解,并签订了息诉息访承诺书。
答复单位:穆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12日
5月份信箱受理338件次,到期应办结165件次,全部办结。
来源:牡丹江市信访局
撰稿:张萌
校对:李秀林
一审:曹禹
二审:张燕
三审: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