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7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国军
2024年1月16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9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按照“谁赋权、谁主责”的原则,市直部门要承担赋权移交的主体责任。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要主动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管委会对接赋权工作,按照“成熟一批、赋权一批、承接一批”的方式,依法依规签订赋权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告。与赋权事项相配套的政策文件、系统使用、标准规范等保障措施都要赋予到位,并跟踪培训、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承接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赋得下、赋得稳”。
按照“谁申请、谁主责”的原则,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管委会要全面承担赋权承接的主体责任。凡是本区申请的赋权事项都要承接实施,既要坚决防止出现承接不住的问题,又要严格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及时调整编制分布和权责清单,主动接受市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
市人民政府要领导和指导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管委会提高对赋权事项的承接实施能力,督导片区对赋权事项“管得好、有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