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政办规〔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7届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
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领域交易行为,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根据《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3号)、《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实施指南》(GB/Z41465-2022)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活动的交易当事人的信用评价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全市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国有产权的转让、出租等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交易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估,并以信用分数或信用等级形式来展示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工作,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领域、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负责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并具体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归集、量化记分、信用考评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工作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共享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依法应当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的评分细则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并由交易中心对信用分值进行记录。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采用量化记分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评价,记分采取累加。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第八条 交易中心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发现交易当事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不规范行为,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交易当事人名称、交易项目名称、不规范行为的内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交易中心将其计入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第九条 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对公布的不规范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条 行政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异议受理期间,暂不公布异议人评价结果,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意见后,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根据处理意见重新评分,交易中心对评价分值进行记录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交易当事人的信用评价分值进行记录和汇总,并将信用评价情况定期报送至市营商局。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100分。信用评价分值的计算方法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减去影响信用评价行为的对应分值。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首次进入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时,应当提供无不良行为承诺书,未归集到其他信用信息的情形下,将其信用评价分值设定为基础分。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有关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惩戒措施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得参与所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一)动态评价得分为100分的列为A级;
(二)动态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100分以下的列为B级;
(三)动态评价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85分以下的列为C级;
(四)动态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75分以下的列为D级;
(五)动态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列为E级。
第十六条 鼓励招标人(采购人)等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使用项目响应方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将项目响应方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加(减)分依据,具体加(减)分值比例由项目发起方在交易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信用等级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项目响应方,鼓励招标人(采购人)运用以下激励措施:
(一)招标人(采购人)在选择中介代理时,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信用等级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
(二)提倡招标人(采购人)对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信用等级的项目响应方降低或取消投标保证金(需交纳投标保证金项目)和履约保证金;
(三)招标人(采购人)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信用等级的项目响应方。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公示,公示起始时间以评价结果录入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为准。信用评价为B等级的公示期3个月;信用评价为C等级的公示期6个月;信用评价为D等级的公示期9个月;信用评价为E等级公示期1年。信用评价公示期满后,信用评价分值自动恢复为基础分。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由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共享、评价和使用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
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
评分细则(试行)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100分,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有下列情形,按照评分细则扣除相应分值。
交易当事人 |
序号 |
影响信用评价行为 |
扣除分值(分) |
中介代理 |
1 |
与项目响应方恶意串通。 |
50 |
2 |
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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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评审活动。 |
50 |
|
4 |
在所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项目响应方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50 |
|
5 |
对项目响应方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或者拒收项目响应方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质疑。 |
50 |
|
交易当事人 |
序号 |
影响信用评价行为 |
扣除分值(分) |
中介代理 |
6 |
拒绝配合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50 |
7 |
中介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与项目响应方有利害关系的,未回避。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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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公共资源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掌握不熟练,影响进场交易项目进行。 |
20 |
|
9 |
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服务过程不够细致耐心,执行不够严格规范。 |
20 |
|
10 |
超越代理权限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事宜。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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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预约交易时间及场地不能按时进行交易,未及时通知交易中心。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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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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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项目响应方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代理机构要求项目响应方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
15 |
|
14 |
交易文件编制不规范、不完整。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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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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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当事人 |
序号 |
影响信用评价行为 |
扣除分值(分) |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 |
1 |
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50 |
2 |
与项目发起方、其他项目响应方或者中介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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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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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
50 |
|
5 |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项目发起方签订合同。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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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确凿证据,对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投诉。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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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与项目发起方或者中介代理机构之间、项目响应方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项目响应方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项目响应方的其他串通行为。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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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专家及行政监管部门论证,恶意低价竞标。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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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获取招标文件后进行质疑,但不递交响应文件参与投标活动。 |
20 |
交易当事人 |
序号 |
影响信用评价行为 |
扣除分值(分) |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 |
10 |
对自己提出质疑、投诉。 |
20 |
11 |
恶意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质疑、投诉,干扰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
20 |
|
12 |
中标后不及时、足额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5 |
|
评标评审专家 |
1 |
收受项目响应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50 |
2 |
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50 |
|
3 |
到场参加评标工作后,擅离职守,无故退出评标活动。 |
20 |
|
4 |
评标时发现存在回避情形未提出回避继续评标。 |
20 |
|
5 |
私下接触项目响应方。 |
20 |
|
6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20 |
|
交易当事人 |
序号 |
影响信用评价行为 |
扣除分值(分) |
评标评审专家 |
7 |
对明显违法违规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重大偏差应否决而不予否决投标。 |
20 |
8 |
暗示或者诱导项目响应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项目响应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20 |
|
9 |
向招标人(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项目响应方的要求。 |
20 |
|
10 |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 |
30 |
|
11 |
将评标资料私自抄录带离评标区的,或者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
20 |
|
12 |
对应知法规和规定掌握不准、理解有误,将不应否决的投标作否决处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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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当事人 |
序号 |
影响信用评价行为 |
扣除分值(分) |
评标评审专家 |
13 |
抄袭其他评标专家评审结果。 |
20 |
14 |
无正当理由对某一家或某些家项目响应方不公平对待、打分畸高畸低。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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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投标(响应)文件细微的偏差、缺陷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失误且不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以澄清、说明、补正而未经要求澄清、说明、补正就直接否决投标。 |
20 |
|
16 |
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的,如暗示、诱导等。 |
20 |
|
17 |
完成评审后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交评标报告。 |
20 |
|
交易当事人 |
序号 |
影响信用评价行为 |
扣除分值(分) |
评标评审专家 |
18 |
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或者参加专家微信群、评标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发布预参加评标信息或泄露已评完项目信息。 |
20 |
19 |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不配合异议、投诉处理工作。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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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确认参加评标但未到场且未请假影响评标正常进行。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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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确认参加评标后,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标现场的,迟到60分钟以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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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确认参加评标后,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标现场的,迟到30分钟至60分钟。 |
5 |
|
23 |
刻意躲避评标区监控,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交流评审内容。 |
10 |
|
交易当事人 |
序号 |
影响信用评价行为 |
扣除分值(分) |
评标评审专家 |
24 |
在各评审环节中,已提交并确认该环节评审结论后,又无故退回更改评审内容的,或者退回的理由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 |
10 |
25 |
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U盘、移动硬盘等电子存储设备,或者未按要求携带评标锁的,或者因评标专家原因携带的评标锁不能使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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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进入其他项目评标室聊天或打听项目信息。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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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不遵守评标区管理制度。 |
5 |
|
28 |
不能独立使用评审工具完成电子评标评审工作。 |
5 |
|
交易当事人 |
序号 |
影响信用评价行为 |
扣除分值(分) |
评标评审专家 |
29 |
对应知法规掌握不准或对评标系统操作有误导致评标发生错误。 |
5 |
30 |
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中,所提出的定性评审意见不明确、敷衍了事,且不能为定标活动起到参考作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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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者消极怠工、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从事与评标无关事项。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