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增事项7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体育局主管,市体育局、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实施;
(二)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设置大型户外牌匾的审批”,由市城管局主管,市城管局、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新增行政许可事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由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市交通运输局、县(市)交通运输局实施;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由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市交通运输局、县(市)交通运输局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由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市交通运输局、县(市)交通运输局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七)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由市卫健委主管,市卫健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实施。
二、调整事项28项
(一)事项名称调整3项。将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将市水务局主管的“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修改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将市市场监管局主管的“食品小餐饮经营核准”修改为“小餐饮核准”。
(二)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调整3项。根据机构设置和改革情况,将涉及“国防交通战备”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由“市发改委”调整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部门名称调整22项。将“中国银保监会牡丹江监管分局”调整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涉及7项行政许可事项。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中心支局”调整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涉及13项行政许可事项。将“市人防办”调整为“市国动办”,涉及2项行政许可事项。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牡丹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编制完成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