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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4-03-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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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7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印发。

未列入清单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税务局等实行国家和我省双重管理或者国家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应审必审,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同时向市政府备案。

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机构改革等工作,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牡丹江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牡丹江市司法局

202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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