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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通知

日期:2024-03-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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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工商联,牡丹江仲裁委员会:

为全面落实省司法厅、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民营企业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通知》(黑司通〔2023〕6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工商联组织要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把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在民营企业中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要发挥商(协)会化解纠纷阵地作用,在指导、协助会员解决民商事纠纷时,积极引导会员运用仲裁手段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组织和仲裁机构要建立有效合作机制,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仲裁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建立仲裁服务民营企业定期会商沟通机制,了解民营企业选择仲裁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将仲裁列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在有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的补充协议。对于符合条件的涉民企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依法减免费用,压缩办结时限,力争快速受理、快速办理,快速结案。

(二)选聘民营经济专业人士参与仲裁工作。工商联组织要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在工商联组织、商(协)会和民营企业中选荐一批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业务精良、清正廉洁、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家以及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仲裁员人选,由仲裁机构按照法定的条件聘任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

(三)打造仲裁法律服务中心。仲裁机构在市工商联设立仲裁法律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仲裁联络员制度。仲裁机构要会同工商联及所属商(协)会在会员企业中建立仲裁联络员,确定公司律师、企业法务人员或合同管理人员等作为仲裁联络员,负责企业合同文本仲裁协议(条款)的规范和落实工作,向会员企业提供规范的仲裁协议(条款)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

(四)开展仲裁宣传推广和培训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要常态化开展“仲裁进机关、入企业、走基层”和“仲裁进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走进仲裁”活动,加大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仲裁机构要重点组织企业负责人、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定期开展仲裁法律制度培训,工商联及所属商(协)会要做好企业参加培训的动员和组织工作。仲裁机构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引导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为市场主体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仲裁法律服务。

(五)建立仲裁调解工作机制。工商联针对所属商(协)会、会员企业中发生的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及时引导企业采取仲裁调解与仲裁裁决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公正、专业、高效、便捷地依法化解纠纷。工商联及所属商(协)会对于经仲裁调解未达成效果,但可以通过仲裁审理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解决纠纷,促进纠纷进入仲裁程序并及时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工商联及所属商(协)会对于仲裁调解达成协议且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确认,赋予调解成果的强制执行效力。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调查研究,健全完善仲裁服务民营企业的工作机制,帮助解决企业纠纷和涉法问题。

二要抓好工作落实。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和牡丹江仲裁委,要加强沟通协作,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扎实做好仲裁服务民营企业各项工作。

三要营造良好氛围。要开展集中宣传,提高广大民营企业对仲裁制度的知晓率和首选率。要及时总结仲裁服务民营企业的做法和经验,形成长效机制。要通过各类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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