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以下简称视频系统),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视频系统应当依法规范建设、合法使用、严格管理。
2.公共场所内部的视频系统,由场所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或者直接管理单位作为视频系统管理者,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3.视频系统管理者应当制定视频系统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确定专门人员使用视频系统,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保障视频系统信息不被删除、修改、非法使用及传播,确保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采用视频公有云存储技术的视频系统,登录后应当将密码修改为8位以上字母、数字和字符组合的复杂密码,并定期修改。
4.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看、复制、调取视频系统的相关信息。
发生突发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看、复制或者调取有关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看、复制或者调取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因工作需要,查看、调取、复制视频系统信息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6.视频系统管理者对依法查看、调取、复制视频系统信息的,应当予以配合,并对工作人员姓名、单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调取时间、调取内容、调取方式、调取用途等内容进行登记记录;对涉案信息和公民隐私内容履行保守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使用、传播或者隐匿、删改、毁弃视频系统信息。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等信息。
9.视频图像信息依法公开时,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涉及当事人体貌特征、机动车号牌、手机号码等隐私信息的,应当进行脱敏处理。法定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0.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牡丹江市公安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