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及市本级派出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通告如下:
一、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45个)
1.牡丹江市审计局
2.牡丹江市统计局
3.牡丹江市司法局
4.牡丹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5.牡丹江市科学技术局(牡丹江市外国专家局)
6.牡丹江市水务局
7.牡丹江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8.牡丹江市教育局
9.牡丹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10.牡丹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牡丹江市知识产权局)
12.牡丹江市公安局
13.牡丹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14.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5.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安大队
16.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安大队
17.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爱民大队
18.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阳明大队
19.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
20.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
21.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警大队
22.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秩序大队
23.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女子交警大队
24.牡丹江市交通运输局
25.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
26.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27.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牡丹江市档案局
29.牡丹江市财政局(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
室、牡丹江市金融服务局)
30.牡丹江市林业和草原局
31.牡丹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2.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牡丹江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
局、牡丹江市地震局)
33.牡丹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34.牡丹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5.牡丹江市农业农村局
36.牡丹江市医疗保障局
37.牡丹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8.牡丹江市行政审批局
39.牡丹江市民政局
40.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牡丹江市粮食局)
41.牡丹江市新闻出版局
42.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3.牡丹江市体育局
44.牡丹江市商务局
45.牡丹江市国家保密局
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2个)
1.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市本级派出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39个)
1.牡丹江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
2.牡丹江市公安局镜泊湖分局
3.牡丹江市公安局镜泊湖南湖派出所
4.牡丹江市公安局镜泊小镇派出所
5.牡丹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6.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
7.牡丹江市公安局七星派出所
8.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
9.牡丹江市公安局五星派出所
10.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
11.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第一派出所
12.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第二派出所
13.牡丹江市公安局兴隆派出所
14.牡丹江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
15.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
16.牡丹江市公安局江滨派出所
17.牡丹江市公安局沿江派出所
18.牡丹江市公安局火炬派出所
19.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派出所
20.牡丹江市公安局温春派出所
21.牡丹江市公安局海南派出所
22.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
23.牡丹江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
24.牡丹江市公安局铁北派出所
25.牡丹江市公安局黄花派出所
26.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
27.牡丹江市公安局北山派出所
28.牡丹江市公安局大庆派出所
29.牡丹江市公安局三道关派出所
30.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
31.牡丹江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
32.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派出所
33.牡丹江市公安局桦林派出所
34.牡丹江市公安局五林派出所
35.牡丹江市公安局磨刀石派出所
36.牡丹江市公安局铁岭派出所
37.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38.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9.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旅游区监管分局
四、有关要求
(一)本通告发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等,需要调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审核并报市政府确认后公布。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