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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3-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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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7届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23726


牡丹江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讨论稿

为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助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调整,推动我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市政府发起设立牡丹江市产业引导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设立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市委全会部署,创新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聚焦支持我市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加快构建“4567”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壮大振兴发展新动能。

二、引导基金设立

(一)基金名称。牡丹江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二)基金规模。引导基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首期规模2亿元,总规模可以根据我市产业需求、市场容量及财力状况逐步增加。

(三)资金来源。首期资金由市级财政通过公共预算按需安排。后续资金可以通过市级预算、收回已设立基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及出资退出后的本金等渠道安排。

(四)组织形式。公司制,由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负责组建基金实体。

三、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机制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决策管理机制。

(一)引导基金决策机构。引导基金最高决策机构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确定引导基金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和管理制度,审定引导基金投资计划、规模调整、退出方案等,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引导基金投委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国资办、金融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人和行业内专家组成,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委托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专业化运作。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投资的产业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开展产业基金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拟定产业基金合伙协议或者产业基金章程,定期向投委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负责引导基金从产业基金的退出与清算工作等。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按照不高于所管理引导基金规模的1%计提管理费,用于引导基金筹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费用。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引导基金成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库,按各个产业基金行业确定专家组成员,受投委会委托对产业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引导基金聚焦“4567”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产业基金。引导基金在产业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不投资公益性基金。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一)产业基金的设立程序。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根据投委会确定的支持方向,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对外公开征集拟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根据指南进行申报,分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提交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引导基金投资参股产业基金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拟设立产业基金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基金规模、引导基金出资金额、基金运行的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指标。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产业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引导基金拟出资的额度和比例。投委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尽职调查报告,对拟出资的产业基金进行决策,形成决议。经投委会批准出资的产业基金,须在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根据投委会决议,与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投资者签订产业基金投资协议,制订产业基金合伙协议或者产业基金章程,在我市注册成立产业基金。引导基金以及产业基金,在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产业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主要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结构化组织形式。产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GP)参与基金事务管理,分享合伙收益,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引导基金和其他有限合伙人(LP)不参与产业基金日常事务管理,按合伙协议约定分享合伙收益,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每支产业基金委托1家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鼓励托管银行对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实现投贷联动。

(三)产业基金的出资方式。引导基金对产业基金的出资采取认缴制,各出资人根据产业基金合伙协议或者产业基金章程确定认缴比例和出资时间,同步缴付资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基金总规模的30%,其余资金由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向其他社会出资人募集。引导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原则上应当与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社会资本按照同样价格同时投资,且投资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基金或者社会资本投资额。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当将股权直接投资方案报投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产业基金的投向。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重点产业项目,在我市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可投资规模的60%,具体投资项目由产业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协议规定的程序确定。

五、引导基金的回报机制

产业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产业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给引导基金。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经投委会同意,引导基金可以适当让利。

产业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其中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六、引导基金的投资退出

引导基金出资的产业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在产业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其他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为进一步发挥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产业基金存续期未满即已达到预期目标,引导基金可以适时退出。适时提前退出的可以适当让利,按照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引导基金实际投资年限计算的收益之和转让。

引导基金应当与产业基金其他出资人在产业基金合伙协议者产业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产业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引导基金出资拨付产业基金账户一年以上,产业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产业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产业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者章程约定投资的;其他不符合产业基金合伙协议者产业基金章程约定情形的。

七、基金的监督管理

(一)风险防控。引导基金实施过程性、穿透式风险管理。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履行对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责任,实时掌握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或可能导致违规的行为,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和防控化解措施,并向投委会报告,必要时可以暂停、止投资或者追回前期投资,并按程序向投委会报告。

(二)监督管理。引导基金须在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引导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产业基金按有关规定参照执行,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及产业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以及《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规定向市发改委、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报告市财政局每年向投委会报告引导基金总体情况。

(三)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对引导基金及产业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产业基金开展绩效监控。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及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年末对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导基金及产业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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