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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支持生物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4-03-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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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支持生物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牡丹江市支持生物经济加快发展
若干政策

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推进《牡丹江市“十四五”加快生物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实施,在全面落实省支持政策、最大限度争取享受省政策红利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动生物技术创新发展
1.支持生物领域产品创新。支持生物领域企业研发新产品,凡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高于国家认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部分,除享受省财政科技资金奖励外,按其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生物领域企业,按省首台(套)奖励金额的50%对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2.支持高水平科研人才引进。对于引进生物经济领域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及时按照我市人才政策兑现相关待遇。〔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二、支持生物领域企业做大做强
3.支持生物领域企业设备改造升级。支持存量生物经济领域企业对原有设备实施改造升级,一年内累计完成设备投资在1000—2000万元且投产达效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资金扶持。〔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4.支持企业项目建设。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20000万元且投产后达到设计产能30%以上的新建、扩建生物领域工业项目,对投产前两年内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扶持。利用贷款投资的,按投资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5%贴息,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利用自有资金的,给予不超过3%补助,单户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三、壮大生物产业发展集聚
5.支持新企业落户开发区。对牡丹江市产业发展有重大牵动性的生物领域大项目且落户在市开发区的,在国家和省支持的前提下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牵头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6.支持生物产业园区建设。对利用闲置厂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源,辟建小型生物产业园区,场所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或入驻企业达到10户以上,且吸纳就业达到50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小微工业园创建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生物产业开放合作
7.支持绥芬河片区项目建设。对落户绥芬河片区的新建生物经济领域产业项目,其土地投资强度符合国家级园区要求,项目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总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的,分别奖励15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7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再增加700万元人民币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责任部门:绥芬河市政府〕
8.支持生物资源进出口。对年度进出口贸易额超1亿元人民币且位列全市前十位的进出口市属生物领域外贸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进出口贸易额超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代表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并授予“外贸十强企业”荣誉称号。〔责任部门:绥芬河市政府〕
五、强化生物产业要素支持
9.支持降低用地成本。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生物领域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牵头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经合局、市自然资源局〕
10.支持园区项目要素保障。对符合牡丹江市主导产业的生物产业项目,经企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可采取以土地、厂房、资金入股或提供标准化厂房实行以租代买的方式予以扶持。投资3年以内,企业退还原始投资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后,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直接退出;投资3年以上5年以下的(含5年),国家级和省级园区按市场化方式退出。〔牵头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经合局〕
本政策与省市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同时,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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