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牡丹江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
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牡丹江市“十四五”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加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进程,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在全面承接《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1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程度,实行“多证合一”“证照分离”制度,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对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审批、规划、用地、环评等方面予以支持,重点项目实行企业承诺后容缺受理。〔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2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对市开发区投资亿元以上且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数字经济项目,可给予水、电、暖、气、物流等生产要素费用补贴。〔责任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
3给予重大项目特殊优惠。对重大牵动性数字经济工业项目,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入驻市开发区数字经济工业项目视同符合省优先发展目录对待,如项目符合土地集约利用条件可执行土地价格下浮30%的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
4提供厂房便利服务。对入驻市开发区孵化器、加速器和数字经济产业园企业,可提供标准化厂房租赁经营,新注册的数字经济企业可享受1-3年补贴房租减免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
二、培育数字经济市场主体
5加快数字经济平台建设。对入驻市开发区领办、创办数字经济孵化(器)服务平台的企业,平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引入科技类企业10户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扶持;晋升为国家、省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
6推进数字经济孵化基地建设。利用政府腾空的办公楼等资源辟建“数字经济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初创企业免收三年房屋租金并视运营成效给予水、电、热等方面的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双创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存量企业对原有设备实施数字化改造升级,一年内累计完成设备投资1000-2000万元且投产达效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原创研发投入
8鼓励企业成为研发投入主体。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经合局〕
9推动成立技术研发中心。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中试基地等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合局〕
10支持市开发区企业创建研发机构。对于市开发区新建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300万元扶持,认定为省级给予100万元扶持(可同时享受省级资金补助政策)。〔责任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进自贸区数字化升级
11促进园区数字化转型。对落户绥芬河自贸片区的新建数字经济产业项目,其土地投资强度符合国家级园区要求,项目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总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的,分别奖励15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7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再增加700万元人民币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责任部门:绥芬河自贸区管委会〕
12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境内外主板首发上市且总部、主营业务均在绥芬河自贸片区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2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且总部、主营业务均在绥芬河自贸片区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部门:绥芬河自贸区管委会〕
五、加强金融和人才服务保障
13加强企业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数字经济发展融资需求创新融资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对于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由市属国有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年化担保费率降到1%以内。〔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国有担保机构〕
14完善人才保障机制。在每年民营实体经济企业特殊贡献优秀人才评选中,给予数字经济企业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补贴,年底一次性兑现。〔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5大力吸引专业人才。对入驻市开发区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其年度实领工资额2%-5%的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
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