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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日期:2024-02-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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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修改4件、废止7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
(一)《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牡政办规〔2020〕4号)
1.删去第五条第(一)项中“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政策。如国家规定延长以上群体贷款支持期限,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2.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贷款申请人因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进行失业登记的,但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可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第1点修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由受理申请的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2点修改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残疾人可提交残疾人证)”;第5点修改为“高校在校生: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查验学信网学籍信息或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第8点修改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第10点修改为“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或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
4.第十一条第(一)项第2目第5点修改为“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
5.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第11点、第12点、第13点和第(二)项中第7点。
6.删去第十八条中“自2020年4月17日(含)起新发放的”。
7.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个人和小微企业(除高校在校生)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个基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部门给与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8.删去第三十九条。
(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涉旅投诉赔付快速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牡政办规〔2019〕7号)
1.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牡丹江市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快速处理机制,适用于到我市旅游的旅游者和游客与我市区域内旅游经营者发生涉旅纠纷的处理。各县(市)政府可参照设立旅游诚信基金、建立涉旅投诉先行赔付机制,用于第一时间处理本管辖地域内的涉旅投诉”。
2.第十四条修改为“牡丹江市市长热线12345作为我市的旅游投诉电话,统一受理涉旅投诉。市长热线接到涉旅投诉后转交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投诉人沟通,执行涉旅投诉先行赔付。涉及已建立先行赔付机制的县(市)和景区的涉旅投诉,转交该投诉发生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处理。符合先行赔付快速处理的,由投诉人如实填写《牡丹江市涉旅投诉快速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签名”。
3.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旅游者、游客与食品经营者因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发生纠纷,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事项的”。
4.第二十三条中“热点旅游景区管理部门”修改为“4A级以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
(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通告》(牡政规〔2018〕15号)
1.第四条修改为“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人工繁育、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2.第五条修改为“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3.第七条修改为“市林业和草原局是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野生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4.第八条修改为“监督举报电话:牡丹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0453-6986110;牡丹江市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0453-6566747”。
(四)《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的通知》(牡政办发〔2015〕28号)
1.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80千瓦功率以下提档升级为80千瓦及以上功率的出租汽车只享受一次车辆更新提档升级奖励政策”。
2.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
二、废止7件规范性文件
(一)《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居民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1〕21号)。
(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中国绿色有机食品之都的若干意见》(牡政发〔2012〕4号)。
(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牡政发〔2015〕8号)。
(四)《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牡政办规〔2019〕1号)。
(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禁止猎捕野生林蛙加强野生动物管理的紧急通知》(牡政办规〔2018〕23号)。
(六)《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8〕21号)。
(七)《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牡政办发〔2016〕51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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