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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3-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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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民政局:

按照《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文件的要求,切实提高城乡低保家庭中重点救助对象的保障水平做好特殊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防返贫长效机制助力脱贫攻坚战略按照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施保的范围及定义

分类施保是指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含1-4级伤残军人)、重病患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复员军人等8类人


员按规定实行分类加发,提高其城乡补助标准。

1.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人;

2.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员;

3.重度残疾人员: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1-4级伤残军人;

4.重病包括:白血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严重烧伤肝硬化重度)、红斑狼疮I型糖尿病血友病甲亢唇腭裂;

5.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复员军人是指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相关人员

6.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病病种。

二、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含1-4级伤残军人)、重病患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复员军人,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差额发放基础保障金后,再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20%给予加发。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加发比例。

2.城乡低保对象符合上述一项或多项条件的,按其中一项给予加发,不得同时享受多项加发,享受加发后的月保障金可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分类施保参照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同步进行调整。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城乡低保家庭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享受分类施保的书面申请(要写清享受加发待遇人员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家庭成员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的初审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与县(市)区民政部门签订社会救助审批(确认)行政权力下放委托书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进行审批。将审批后的人员名单和系统数据核对一致后,报送县(市)区民政局。

4.申请分类施保的家庭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

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持户口簿和身份证;

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未成年人,持户口簿和身份证;

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高残疾等级确定,1-4级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中的重病患者,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案)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中的烈士遗属,持《烈士证明书》和户口簿

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中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和户口簿

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中的病故军人遗属,持《病故军人证明书》和户口簿;

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中的在乡复员军人,持《在乡复员军人证》或《黑龙江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

四、相关要求

1.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开展分类施保工作,加强走访排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到分类施保优惠政策。

2.要建立分类施保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档案,对分类施保对象进行定期复核,在实施分类施保工作中,要严格履行调查、审核、审批程序。

3.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享受分类施保的城乡低保家庭,根据其家庭成员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助标准。分类施保所需资金纳入城乡低保资金范围,与城乡低保资金同时发放。

2015年6月16日牡丹江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工作的通知》(牡民发2015111号)同时废止。

                             牡丹江市民政局

                                 2021年86

牡丹江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8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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