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牡丹江市科技局、牡丹江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牡丹江市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科学技术局 牡丹江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7日
牡丹江市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牡丹江市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管理,充分发挥重大科技项目专项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 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2号)、《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0〕2号)、《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大科技项目专项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资金设立,着力解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的高水平科技项目。
第三条 市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组织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一)聚焦重点,明确目标。聚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和重点产业领域,项目逐项论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
(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突出支持重大科技项目,根据当年资金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科技专项资金政策性保障作用,兑现落实省市相关科技创新政策等;
(三)加强监督,突出绩效。建立权责明确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评估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重大科技项目专项应与提高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工作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履行R&D经费统计填报义务。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围绕全市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研发;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的转移转化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三)核心装备及重大创新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
(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创新载体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 市重大科技项目专项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和定向委托等方式进行科学遴选。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采取定向委托方式进行组织:
(一)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要求的;
(二)厅市科技合作共商省市联合引导实施的科技项目(含自然科学基金);
(三)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项目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承担主体应是在本市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项目应在本市区内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与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工作经费支出,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用于本单位日常公用经费。
第三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职责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
(一)牵头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申报,负责受理和审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
(二)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负责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进行审核;
(二)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复后,按申请拨付项目资金;
(三)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
项目推荐单位是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一)负责权属项目申报推荐工作;
(二)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组织推动并督促项目实施,及时报告进展;
(三)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中期评估、验收。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主体。
(一)负责协调资源分配和任务分工,督促按期完成项目目标;
(二)执行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单位间监督制约,落实相关诚信管理要求;
(三)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科技成果等管理工作;
(四)及时审核、定期向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报告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五)接受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验收和审计,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其中,省、市联合引导项目按照省级计划项目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其他项目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省市联合引导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和论证结果作为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决策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会商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履行拨款手续。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根据项目目标任务和分工制定一体化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方式,加强任务间的沟通、衔接与集成,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确保合作单位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主要包括:执行情况报告、统计监测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来源资金,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的结余资金收回市级国库。逾期未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未通过财务验收、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收回市级国库。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中及实施期满后,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按照《牡丹江市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由市科技局实施审查、会议(现场)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机制。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科研诚信、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做好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