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1年 > 第5期 > 市直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中小学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3-02 来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字体: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校外配餐企业:

《牡丹江市中小学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7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牡丹江市中小学校外配餐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全面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管控能力,切实保障中小学师生安全、卫生、健康用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外配餐,是指中小学校通过从配餐企业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配餐企业,是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第三条配餐企业应依法取得主体业态载明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落实食品安全和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配餐企业应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原料来源等信息提供给学校。

第五条配餐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六条配餐企业应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HACCP或ISO22000体系,逐步通过认证。

第七条配餐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第八条配餐企业应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实现“明厨亮灶”,具备条件的配餐企业要积极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学校、师生、家长、监管部门等社会各界人士查看,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九条配餐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第十条配餐企业应严格落实晨检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将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一条配餐企业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不得采购、贮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亚硝酸盐。

第十二条配餐企业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三条配餐企业应当餐加工、当餐供应,加工制作应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备餐宜在专间内进行,食物应烧熟煮透。不得向学校配送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水果除外)、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十四条 餐用具、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十五条配餐企业应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将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个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应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专柜(冰箱),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十六条配餐企业应制定检验检测计划,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七条配餐企业成品餐食分装应在专间内进行,食品应使用密闭容器盛放。容器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配餐企业应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配送前应清洁运输车辆的车厢和配送容器,盛放成品的容器应经过消毒。配餐食品食用时限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的,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配餐企业应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配送清单的内容包括配餐企业名称、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月、日、时、分)、食用时限、配送对象、发货和收获时间、发货人、收货人等信息。

第十九条配餐企业应在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积极应用“明厨亮灶+互联网”,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学校、师生、家长、监管部门等社会各界人士查看,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条发生学校配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配餐企业应立即停止供餐,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配餐企业发现配送学校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立即停止配送,立即告知学校停止食用,同时启动食品召回程序。配餐企业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对配餐企业、学校、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重点检查配餐企业是否持有健康证明,贮存、使用、售卖的食品是否为“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腐败变质食品,以及不得向学校提供的食品品种等。应建立配餐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严肃查处校园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校园周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98印发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机器人
×
客户端
手机版
牡丹江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