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牡丹江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监测
3.2 风险评估
3.3 风险防范
3.4 预警响应
3.5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处置程序
4.3 分级响应
4.4 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处置
5.2 总结评估
5.3 表彰与问责
6 应急保障
6.1 安全保障
6.2 基础保障
6.3 培训演练
6.4 强化监督
6.5 宣传教育
6.6 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报备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建立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最大程度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全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业金融机构;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资金市场等)和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本市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由金融杠杆率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影子银行风险、违法犯罪风险、外部冲击风险、房地产泡沫风险、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部分国企债务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对金融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负面失实报道, 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加强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区域之间协同联动,稳妥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2 预防优先,强化监测。研究运用大数据分析与处理方法,建立金融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指数警报机制。
1.4.3 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持快速、科学、高效的原则,及时切断金融突发事件传播链条,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损失,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1.4.4 依法处置,稳妥慎密。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慎密处 置,尊重市场规律,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1.5 预案体系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和县(市)、区两级管理。市级预案包括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按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牡丹江银保监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金融机构依据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制定本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建立市、县两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相关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牡丹江银保监分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司法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必要时市指挥部指挥长可指定其他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等级或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建议, 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统一调度全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资源,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整理、分析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金融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财政局(含市金融局、市国资办):1.落实市指挥部工作部署,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协调、配合黑龙江证监局指导辖区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组织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2.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组织提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参与评估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3.负责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出资企业开展债务风险防控,指导出资企业做好因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对相关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参与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牡丹江银保监分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指导辖区内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严重程度,指导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报道,正面引导舆论。
市委网信办: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网上相关有害信息,指导行业部门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网络舆情风险程度,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市委政法委:协调政法部门处理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影响全市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市信访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领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市公安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 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 参与评估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企业注册、审批及经营行为等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管理和监控。
市司法局: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实施应急通信保障。
事发地和机构所在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并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启动本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及宣传疏导工作,维护属地社会安全稳定。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市指挥部可以将金融突发事件涉及的其他部门临时纳入成员单位。相关单位要按照市指挥部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2.2.4 县(市)、区政府
应当建立健全本地金融突发事件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组织做好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维护属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监测
各县(市)、区政府,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本行业领域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做好预警平台信息、行业部门信息、群众举报信息、金融机构资金监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线索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对异常数据及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报告市指挥部。重点监测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等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
各县(市)、区政府,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单位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 风险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监测本地、本行业领域各类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应对难度、应对迫切度等,并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编制金融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牡丹江银保监分局定期评估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研判金融风险形势,形成本市金融风险研判报告。
3.3 风险防范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扩散、蔓延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发生的金融风险,应制定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方案。如需要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应报市指挥部统一协调,并根据金融风险程度,必要时发布金融预警信息。
3.4 预警响应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程度,有关县(市)、区政府,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 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交易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交易场所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5 预警行动
(1)各县(市)、区政府,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必要时,上报省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
(2)各县(市)、区政府,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定期维护本地、本行业领域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定期开展相关演练,定期评估、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金融突发事件按照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当金融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置。
4.1.1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本市某一金融机构或金融领域局部出现的,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大的,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能够独立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1.2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本市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涉及本市多个地区的,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能独立应对,需要跨县(市)区、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照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1.3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对多个市(地)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但未造成全省性及以上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本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市或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1.4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对全省、全国或者全省、全国大部分地区产生影响的;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置的;其他需要按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各具体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子预案进行详细定义和描述。
4.2 应急处置程序
4.2.1 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 事后恢复与善后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金融突发事件机构名称、时间、地点、性质、等级、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态势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急对策;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其他与事件有关的内容。
(1)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要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对事件及时研判,有升级演变趋势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省指挥部办公室。
(2)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要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对事件进行研判,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重大演变趋势的金融突发事件,应立即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省指挥部办公室。
(3)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立即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应不晚于接报后 10 分钟口头报告市指挥部和省指挥部办公室,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 1 小时上报。
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时,及时上报省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并向事件可能波及市(地)通报情况。
(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 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不晚于接报后10 分钟口头报告市指挥部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行 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6)启动应急值班制度。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或一般金融突发事件有升级演变趋势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 24 小时值守,其他成员单位联络员之间保持 24 小时通信联络。
4.2.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
事发单位要向相应的上级主管、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向所在地政府报告。
事发单位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4.3 分级响应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相应响应级别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市指挥部进入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
(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有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事发地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程序,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有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事发地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程序,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协调事件波及县(市)、区政府同时启动响应程序,可视情况报请市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Ⅱ级和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组织事发地政府、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同时,报请省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程序,按省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1)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
(2)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金融行 业主管、监管部门应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助的配合工作;
(3)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市公安局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市公安局指挥、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4.5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客观、准确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不实言论。组织媒体采访,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对可能发生的次生舆情,提前做好信息应对工作。
4.6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
5 后期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事发地政府,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5.1 调查处置
由事发地政府,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及时将调查报告报省指挥部。
5.2 总结评估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完善监管法规、监管措施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相关建议,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善后处置,防止事件出现反弹。
5.3 表彰与问责
对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处置过程中不负责任、工作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安全保障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工作场所采取安全性和保密性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保密安全。
6.2 基础保障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本单位日常运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确保通信畅通、文电高效传递、计算机设备正常运转。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6.3 培训演练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本地、本行业相关人员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适时组织本地、本部门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战演练,并结合实战演练情况对本预案提出合理化建议,每年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演练情况和工作建议。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4 强化监督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梳理有关法规,提出逐步解决目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盲点和障碍措施,为金融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全面的制度保障。应当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增加透明度,向公众发布相关业务活动信息,在机构、公众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6.5 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公众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风险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6.6 经费保障
依照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预案修订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报备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本预案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5年。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