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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3-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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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1

牡丹江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49)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龙江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在中央、省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遵循规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分担比例。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并结合我实际,分别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1.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各地结合任务方案与地方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由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省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分担,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分担。我市分担部分,市与区按5:5分担。

3.其他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实际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为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中央制定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导性补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由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我省统一执行国家指导性标准,所需经费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分担,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分担(省属大学生及监狱人员全由省级资金负担)。我市分担部分,按历史沿袭保持不变,即: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的缴费补助,市与区按5:5分担;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的缴费补助由区级财政承担。

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由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医疗救助方面,省对我市补助不足的缺口部分,由市与区按5:5比例分担;疾病应急救助方面,由市级财政按上级政策规定的匹配标准承担支出责任。

3.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明确为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含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等参照离休干部享受医疗保障群体,下同)统筹医疗费保障,作为级财政事权,由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保障,作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2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明确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除上述2个项目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地方分担部分(包括与中央分担部分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分担,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分担。我市分担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四)能力建设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级财政事权,由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和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分别由中央和市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市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分级诊疗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区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国家和市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由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对区级转移支付资金。区级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工作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和市级财政对区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由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对区级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比例可根据改革有关要求和事项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级财政事权且需委托区级行使的事项,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省政府在国家基础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省分担部分之外的增支部分由区级财政共同负担。区级要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省标准落实到位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由省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据此自主制定本区域标准,中央和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政府制定出台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政府提高保障标准、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分别报省和市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牡丹江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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