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牡丹江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在中央、省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运转高效的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为完善我市交通运输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按照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在公路、水路和综合交通方面划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
(1)国道(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市和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市级承担由市级负责部分的相应支出责任;区级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相应支出,负责中央和省级、市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市和区共同负责建设、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级承担由市级负责部分的相应支出责任;区级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相应支出,负责省级和市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道路运输站场。市和区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共同承担省级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
(4)道路运输管理。市和区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共同承担省级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
2.水路
(1)地方管理水域的安全监管和水上搜寻救助。市和区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共同承担中央和省级以外的支出责任。
(2)水运绿色发展。市和区按照国家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共同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共同承担省级以外的支出责任。
3.综合交通
(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市和区负责中央和省级职责范围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和区共同承担中央和省级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
(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市和区共同承担中央和省级职责范围外的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市和区共同承担中央和省级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
(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市和区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和区共同承担省级以外的相应支出责任。
(4)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市和区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和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综合交通等公共交通领域履职能力建设,由市和区按职责和隶属关系分别承担相应职责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行业规划、政策决定及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区域间合作、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的执行实施。
(二)区级财政事权
1.公路
农村公路。区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2.综合交通
(1)综合交通应急保障。区级按照应急预案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分工承担具体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2)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区级负责所辖区域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三)其他事权
其他目前尚不具备事权划分条件的事项,如铁路、邮政、民航等方面,在今后随发展需要或政策逐渐明晰后另行确定。
三、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省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政策要求同步调整,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商行业主管部门另行研究解决。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