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新增了“首违不罚”内容,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各地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民营经济负担,相继出台了轻微违法“首违不罚”清单。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潍坊市城市管理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试行)》等在多个领域开展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轻问责或无问责执法,引发网友大量点赞,切实增强了小微企业和商贸企业的发展信心,更树立了服务型政府形象。当前,我省小微企业和商贸企业已成为助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的重要支柱,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省探索推行“首违不罚”机制有利于塑造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政商关系,更有利于激发我省小微企业和商贸企业敢于创新、敢于问鼎一流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形成市场主体与服务型政府的良性互动。笔者在推行“首违不罚”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决策参考。
1、柔性执法,“首违不罚”落实有“温度”。“首违不罚”是柔性执法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旨在将人文关怀引入行政执法,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实施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制度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的法治需求。它采取更为人性化的警示、教育、责令停止(改正)等方式实现法益保护的目的,避免了因手段不当导致的个人利益受损。以教育代替处罚,通过“规范化+柔性执法”传递执法温度,能够使小微企业和商贸企业轻装前行、安心经营、稳健发展,实现社会效果和执法效果和谐统一。建议我省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卫生、消防等行政执法领域,探索推行“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及时纠正”机制,全面树立柔性执法理念,提升行政执法的温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建立清单,“首违不罚”制定有“尺度”。行政管理涉及的领域很多,每个领域的法规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规定,哪些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哪些不适用?首先需要明确设置运用的大前提。在“首违不罚”的情形界定、增加“首违不罚”的可操作性及规范免罚清单、免罚执法流程等方面,行政机关要把工作做实做细,防止拿“首违不罚”当“免责金牌”行为发生。要深入研究论证,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分类细化的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精细化分类和可操作性强,避免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首违不罚”产生负面效应。
3、注重适用,“首违不罚”执行有“限度”。行政处罚法规定:针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了这一法律授权,执法部门作出“首违不罚”决定时,就有了法理依据。“首违不罚”目的是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效率,让执法方式更适应市场变化、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但“首违”不是一定不罚,无区分地对首次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会导致一些故意违法、恶意违法行为,是对营商环境的破坏,也是对自觉守法公民与企业的不公。因此,“首违不罚”要做好范畴区分工作。综合运用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行政相对人容错纠错空间,在执法过程中对企业首次违法的容错执法行为,让市场主体实现自我纠错,切实避免“以免了之”,提升市场主体自主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实现“无罚”胜“有罚”的效果,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
建议人:陈国会
界别:工商联
职务:省政协委员、市工商联副主席
联系方式:13009888899
来源:市委市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
撰稿:赵晓斐
校对:姜锡峰
一审:赵晓斐
二审:姜锡峰
三审: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