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适用牡丹江市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将《牡丹江市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中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条款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该裁量基准。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牡丹江市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中,针对废弃食用菌菌包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行为没有区分不同程度的违法情节,处罚范围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裁量标准,不便于基层执法。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参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涉及固体废物处罚的违法要素及违法程度的设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针对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的违法情节,从存储量、排放区域和违法次数三个要素进行设定,并分别明确细化标准,合理分配百分比;二是广泛征求意见,组织涉废弃菌包的县(市)级执法人员对裁量标准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进行研究和讨论,确保《裁量标准》的制定更切合实际,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执法;三是邀请专业律师对《裁量基准》进行评估和研判,提出专业化法律意见,不断修改细化完善《裁量基准》,确保裁量基准中违法情节的各项要素设定合法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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