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餐饮服务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应用管理制度(试行)
牡市监规〔202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集中用餐单位和社会餐饮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巡查应用,保障市民饮食安全,规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明厨亮灶”建设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应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养老院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集体配餐单位、中央厨房、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无堂食外卖餐饮经营者等社会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是融合视频监控技术、物联网技术和GIS(地理信息系统)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视频数据的接入和预览,采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数据,实现对餐饮服务单位视频AI(人工智能)分析图像整合汇聚和远程巡查监管的平台。明厨亮灶管理平台为每个商户生成“食安码”(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码),通过平台、商户、消费者移动端各个系统的应用,形成监管部门、群众等多方参与共治共管新格局,实施精准监管,及时发现风险,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管理统筹工作,统一工作机制及数据标准,不断完善“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功能,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推进本辖区“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提升市场监督管理质量。
第五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应用工作,根据《牡丹江市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实施方案》,推动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应纳尽纳、应连尽连;推进食品安全非现场监管,提升食材溯源把关、卫生环境管控、有害生物防治、人员行为纠偏等智慧监管水平,促进餐饮服务操作规范化。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应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和社会监督。接入“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时,应对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联系电话、食品安全等级、全部从业人员健康信息通过平台进行在线公示。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养老院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集体配餐单位、中央厨房、大型餐饮服务单位要结合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对食材进货台账、消毒台账、留样台账、菜单信息、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以及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等进行在线公示。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并参加“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培训,熟练掌握应用系统开展自查、整改、信息公开等工作,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员每日开展视频自查,重点检查人员健康情况、食品库房、烹饪区、专间等区域,及时将问题隐患整改到位;食品安全总监每周通过观看视频直播、视频回放、预警信息通知等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建立排查治理情况台账;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每月登录“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抽查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加工操作情况、进货查验、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召开月调度会议,分析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
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加强系统运行环境优化,保障供电、网络等系统运行必要条件,不得随意断电断网、私自调整摄像头拍摄角度、遮挡摄像头,确保视频清晰、应连必连。如设备出现异常,应在2小时内联系设备安装公司说明情况,设备公司应在24小时内完成设备修复;餐饮服务单位如出现歇业、废业、转让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机、收回摄像头。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九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互联网+明厨亮灶”的线上监管工作。市级监管部门要每月至少组织1次对各县(市)、区局线上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县级监管部门要每周至少组织1次对餐饮服务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在线情况、卫生状况、信息公示等情况进行线上抽查,对非现场监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基层监管所要每日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线上非现场监管,对AI预警问题进行核查,发现故意破坏、擅自调整或遮挡摄像头,逃避“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监管行为的,加大现场监督检查频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条线上非现场监管要与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传统监管方式相结合,将远程监控与现场检查有机衔接,切实发挥平台效能,提高监管效率。通过线上非现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判断行为类别及程度,通过平台直接下达“风险警示”,留存视频证据,限期改正;对“风险警示”整改不到位或者发现较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时,立即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处,形成“线上巡查+现场整改+效果回传”的智能化闭环监管模式,实现由“传统监管”向“智慧监管”的迭代转型升级;视频证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视频监控数据应加密传输,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一条线上非现场监管重点区域及操作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原材料库房。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景,食材是否上架分类存放;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吸烟、未穿工作服等不良行为;是否有老鼠等有害生物进入食品库房。
(二)粗加工制作区。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景,食材洗涤水池的标识分类,岗位人员是否按照水池标识的用途分类使用;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吸烟、未穿工作服等不良行为;食材是否上架分类存放等情况。
(三)烹饪区。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景,地面、工作台面和设备设施是否干净卫生;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吸烟、未穿工作服、不戴口罩等不良行为;直接入口食品、半成品、食材是否分开存放,生熟容器是否有明显的标示并分开存放,食品或盛装食品的容器是否直接置于地上,垃圾桶是否加盖。
(四)专间、备餐间。查看专间区域人员进出情况与工作情景;预进间的门是否自动闭合,人员进入专间工作时是否洗手、更衣、佩戴工作帽与口罩,是否进行测温等晨检工作;紫外线灯与空调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操作台、砧板、工用具是否干净卫生;剩余的直接入口食材是否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吸烟等不良行为,是否存在未在备餐间内进行备餐操作的情形,是否在专间从事与之无关的活动;专间内是否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或其他杂物,垃圾桶是否加盖等情况。
(五)餐饮具洗消区。查看该区域的工作场景,包括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保洁全过程,热力消毒设备的工作状态,化学消毒液的配备与更换,餐饮具的保洁、存放,是否及时清运等情况。
(六)面点间。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景,地面、工作台面和设备设施是否干净卫生;员工是否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帽,佩戴口罩,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吸烟等不良行为,垃圾桶是否加盖;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等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七)留样间。食堂及10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样柜是否上锁。
第四章社会共治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主体自律、群众参与、政府监管”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用。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店铺显著位置,如门厅玻璃、餐桌、吧台等处张贴“食安码”,供消费者扫码后实时观看餐食制作情况和查看相关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消费者举报摄像头异常情况,建立快速响应通道。严禁截取、传播涉及员工个人隐私的画面,违者依法追责。
第十三条推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要求第三方平台全面开通网络“透明厨房”,与“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直连;强化无堂食外卖监管和社会监督。第三方平台对主动开通“透明厨房”视频实时直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给予曝光度增加、配送补贴、通用券补贴等流量扶持,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开通视频直播栏目。第三方平台通过“透明厨房”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供应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四条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工作成效,调动消费者、第三方机构、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社会监督作用;探索建立“红黑榜”公示规则,通过媒体公示倒逼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助力餐饮服务监管提升。
第十五条积极与教育、卫健、民政、商务、文旅等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工作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迅速处置,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25年6月16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来源: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撰稿:孔祥伟
校对:王俊涵
一审:祁月魁
二审:朱玉光
三审:刘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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