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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二十二项问题整改公示

日期:2024-03-15 来源: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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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已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二项问题2023年度整改任务,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黑环督办发〔2022〕22号)规定,现对该项整改任务阶段性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黑龙江省存在大量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任务艰巨。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和矿山废弃土地恢复应达到25607公顷。督察发现,“十三五”期间全省实际完成矿山修复5875公顷,仅完成22.9%。

二、整改目标:全面推进我市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系统修复,完成本辖区内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全部矿山治理修复任务。

三、整改措施:

1.按照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专项执法检查和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核查,全面摸排整治业主转嫁治理责任等突出问题,核查历史遗留矿山底数,分类梳理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建立台账。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督促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责任和义务的,依法严肃查处。坚决杜绝生产矿山转为新的历史遗留矿山,确保不再产生新的欠账。

2.制定历史遗留矿山修复计划,将矿山修复治理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实行项目化管理、清单化推进。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修复治理负总责,明确治理目标、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逐年度、逐矿山推进修复治理工作,确保按照任务分解时间节点完成矿山修复治理任务。

3.指导各县(市)区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综合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金融支持、土地权益、行政激励、治理收益分配等各方面政策红利,积极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体系,提高社会资金参与积极性。同时,加大政府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把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补充历史遗留矿山修复资金缺口。

4.大力推进生产矿山修复治理。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日常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区域矿山企业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责任,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监督管理,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建立,按时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对于未及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严格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组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专项执法检查和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核查工作,经核查,确定我市现存历史遗留矿山621处,总损毁面积1389公顷,并建立了工作台账。

2.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工作。按照《牡丹江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要求,到2023年底,我市需完成111公顷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工作。现已通过市级验收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137.12公顷,其中自然恢复32.95公顷,转型利用104.17公顷,超额完成本阶段目标任务。

3.大力推进生产矿山修复治理。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监管情况。

五、公示时间:2024年 3月15日至2024年3月28日。

六、受理部门:牡丹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受理电话:0453-643020。

八、受理地址:牡丹江市西三条路517号,邮编157000。

以上问题2023年整改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若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部门)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8日  

 

撰稿:孙盛楠

校对:王利刚

一审:孔卫东

二审:庄城林

三审:王琳琳

来源: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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