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牡丹江市水务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牡丹江市水务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13-03-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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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水务局2012年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3年3月19日

2012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务公开办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按照《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实际,创新公开形式,突出公开重点,完善公开机制,较好地完成了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现将2012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和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完善了行政权力清理。依据《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经多次清理,并经市政府确认,我局46项行政权力、28个(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17个(类)行政审批、审核示范文本和内部权力审批流程图全部在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并加以完善。

2、政府信息公开及范围。将工作职能、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电话号码、局机关各科室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及电话号码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开并及时更新。二是将我局水政违法案件处罚情况和发文目录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开。三是将清理后的全部审批、审核、处罚、收费等行政权力在政府政务公开网和我局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四是将七项行政执法工作纪律、25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和四项服务承诺全部在政府政务公开网上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年度我局未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

     本年度我局未发生复议、诉讼情况。

 二、2012年主要工作

(一)从强化基础工作上抓好政务公开。

我局领导非常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成立了由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牡丹江市政府要求,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了市直部门和各级党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全年共召开政务公开工作部署专题会议一次,领导干部政务公开工作专题讨论会议两次。印发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务信息三期。

(二)从行政审批工作上抓好政务公开。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将七项行政执法工作纪律、25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和四项服务承诺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上或水务局网站上公开。将市区主要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归集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做到一个窗口办公,一站式服务,全年共受理行政审批54项,办结54项。

(三)从利民便民、服务社会上抓好政务公开。

把群众诉求作为第一信号,认真解决城乡居民涉水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我们设立了供水110、排水110、水务110和5部市长热线电话,专门接听和处理涉水各类投诉。全年共受理群众供排水投诉2510次,处理率100%,直接答复1185次,提供服务1450项,处理满意率99%以上。按照市政务公开办通知要求,监督指导龙江环保供水有限公司开展好政务公开工作。并把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和各界群众监督作为抓好政务公开的重要环节,2012年共答复和处理市人大、市政协提案议案12件,办理结果满意率为100%。全年共下发征求意见函100余份,聘请了10名行风监督员,多次走访直属单位、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听取对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从水利业务上抓好政务公开。

一是将水务项目建设公开。我局重要水利工程均做到项目法人代表专职,内设机构健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合理,招标都在省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心进行,并有纪检、财政人员参加。二是机关财务和工程财务公开。将工程财务每年一次,机关财务每半年一次分别在工程建设指挥部和机关内公开。将上级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整改意见在机关干部会上通报。三是提拔干部公开。2012年全局共有6个中层领导岗位进行了调整,严格按照中组部和市委组织部规定的程序,对拟提拔的干部进行竞聘、推荐、考核和任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结今年以来政务公开工作,我们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众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听取公众意见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第二,信息公开形式还需进一步丰富,内容还需进一步完善,网上便民服务系统还需进一步加强。第三,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上还缺乏创新,信息时代已经来临,我们要充分利用好网络这一平台需进一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素质。

四、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形式,强化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和便民服务中的功能。二是进一步办好水务局政府信息网站,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及时、准确公布各项信息,方便群众了解水务局各项工作动态。三是要加强对局直各基层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服务及督促检查工作,做到职能公开、服务公开、审批公开、收费公开。并认真接待、解答、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四是坚持每月向市公开办报送一次执法结果,促进行政执法公开,主动接监督。五是在抓好原有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基础上,凡是涉及社会和群众利益的决定、通知、办法、制度等相关文件,在不违反国家保密政策的前提下一律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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